教職工出勤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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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出勤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1月19日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職工出勤管理,增強教職工的工作責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方面工作的出勤均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出勤管理對象為學校在職在崗教職工。
第三條 教職工出勤包括在崗、請假、遲到、早退、缺席、曠工六種情形。其中擅自脫崗按缺席處理。
第四條 教職工請假的范圍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等。
第五條 出勤考核是教職工工作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教職工到崗履職的基本情況。出勤考核的結果記入教職工業務工作檔案。
第六條 學校設出勤獎。出勤獎從期末獎中提取,占期末獎的10%。
第二章 請假制度
第七條 教職工應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出席或到場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的程序如下:
一、請假人到行政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因公出差的領取并填寫《派差單》)。
二、請假人根據自己的工作內容,到相關職能部門或專業部協調和落實請假期間的有關工作事項,并經相關部門簽字確認。
三、請假人持《請假單》到本部門或專業部負責人處落實批假。
四、部門或專業部負責人根據批假權限審批或簽屬意見后上報。
五、部門或專業部負責人應及時將審批的結果通知請假人,并將簽批的《請假單》交行政辦公室備案。
六、經批準后,請假人離崗或休假。
七、休假結束后,請假人應及時告知部門或專業部,并到行政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第八條 請假的批準權限:
一、教師:一天以內由請假人的主管部門或專業部負責人批準,由部門或專業部報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一天以上七天以內由部門或專業部報校長批準,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七天以上由校長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
二、干部:校級干部請假,校長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副校長請假3天以內由校長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3天(不含3天)以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中層干部請假7天以內由校長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7天(不含7天)以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
三、因公出差由分管校長簽字審批,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因公到市區內有關部門辦事,半天以內的,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或校級干部安排。
第九條 教職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的,應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報學校行政辦公室備案,事后補辦請假手續或委托他人代辦。
第十條 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請假人應于休假結束的次日(遇節假日順延),辦理銷假手續。如需續假的,應于休假結束前一個工作日內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按第七條辦理。
二、未及時銷假的,按事假處理。請假人休假期滿,逾期未歸又未續假的,按曠工處理。
三、病假須持縣級及以上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建議書,方可辦理請假手續?;榧?、產假(護理假)、喪假等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請假未經批準的,不得離崗或休假。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一條 學校各方面的工作均應進行考勤??记谝话銓嵭泻灥街苹螯c名制。
第十二條 各部門、專業部負責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學校開展的各項工作、集體活動或組織的各類會議,由組織者負責考勤。
第十三條 學校安排的各類值班,按層級管理,由帶班領導逐級考勤。
第十四條 學校督導室負責考勤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考勤中發現遲到、早退、缺席或曠工的,考勤部門應如實作好記載,及時書面報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納入教職工當月的考核。需報送或告知其它業務管理部門的,應一并報送或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各部門、專業部要客觀、公正、及時的落實好考勤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對考勤工作中出現問題的部門、專業部或個人,學校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出勤的考核
第十七條 遲到、早退每次扣100元,缺席每次扣200元。
第十八條 事假:在編在崗教職工(含區政府聘用人員)每天扣除100元;合同制聘用教師每天扣除35元;合同制聘用職員(教輔人員)每天扣除25元;合同制聘用工勤人員每天扣除20元。
第十九條 病假:在編在崗教職工(含區政府聘用人員)每天扣除30元;合同制聘用教師每天扣除10元;合同制聘用職員(教輔人員)每天扣除10元;合同制聘用工勤人員每天扣除10元。
第二十條 曠工一天,停發當月月考核津貼;曠工二天,從次月起停發半年月考核津貼及所有績效考核;曠工三天及以上的,合同制教職工按自動辭職處理,在編教職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停發一年績效考核。如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全期累計事假超過2天、病假超過5天的不發出勤獎。法定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和因公出差,不納入出勤獎的考核。
第五章 請假期間的待遇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因公出差工資、獎金及福利照發,并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享受出差補助。
第二十三條 病假
一、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或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或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期末考核獎按出勤比例發放,且不享受出勤獎。
二、一年中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或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或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發期末考核獎,且不享受出勤獎。
注:本條中的“固定工資”是指合同制教職員工的基本工資。
三、凡病假超過一年且不能繼續回本單位上班的,應按規定辦理病休或病退手續。
四、聘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一個月的,除按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外,其見習期相應延長,無見習期的按正式合同制教職工的要求對待。
第二十四條 事假
一、一個月中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10天的,除按“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外,當月在編在崗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按60%發;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當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停放。合同制教職工參照執行。
二、利用事假從事第二職業的在編教職工扣發請假期間工資、津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按期回到工作崗位,并根據情節輕重納入教職工年度考核,拒不回到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利用事假從事第二職業的合同制職工扣發請假期間工資、津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按期回到工作崗位,并根據情節輕重納入教職工年度考核,拒不回到工作崗位的按自動辭職處理。
第二十五條 婚假
一、按法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路途假除外)。
二、符合晚婚條件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可增加20天婚假。
三、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六條 產假
一、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在孩子一周歲前,每天可分別享受兩次各30分鐘的假期。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和引產手術后的節育假期,依照接受手術時的懷孕時間的長短及醫院的建議確定休假時間,一般休息2周左右,最長不超過3周。初次休此假,其福利待遇參照第二十八條執行,再次休此假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七條 喪假
一、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予五個工作日的喪假。
二、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工作人員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途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婚假、產假、喪假在批準的期限內,本人的工資、獎金、福利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本人自理。產假超出法定假的部分按病假處理,婚假及喪假超出法定假的部分按事假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類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順延。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擅離職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二、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準而逾期不歸者;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無故拖延不按規定時間到崗者;
四、以欺騙手段請病、事假者。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計算曠工期限,從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缺勤當事人離開學校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黃許職中、旅游學?!钡拇祟愐幎葱袕U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4年3月1日起試行。
第三十四條 執行期間原有管理制度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01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