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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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管理,規范教學活動,嚴格教學紀律,提高教學質量,減少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事故是指學校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教學管理、后勤保障部門等在所承擔的教學、管理和服務活動中,因工作失職、失誤或違反工作紀律,直接或間接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及后果,教學事故可分別被認定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重大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是指人為因素造成的影響惡劣的嚴重不良行為或事件。
(二)嚴重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是指重大失誤造成的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是指失誤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為或事件。
第二章
第四條 教學認定范圍包括課堂教學、實習實訓、作業、考試、教學管理、教學保障等與教學相關各個方面的行為或事件。
第五條 一般教學事故由教務處認定;嚴重教學事故由教務處報分管教學的校長和督導室認定;重大教學事故由校長辦公會議認定。
第六條 屬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一)在教學、組織和管理活動中,散布或傳播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言論,出現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范的言論或行為,煽動學生抵觸情緒激化學生矛盾等,直接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時排出教師課表或班級課表,影響了正常教學秩序的。
(三)在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管理、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管理中,造成丟失或違背規定發放證書及出具證明的。
(四)在考試命題,試卷打印、印刷、傳送、交接、保管過程中造成試題泄密、丟失的。
(五)擅自更改學生成績或造成學生成績丟失的。
(六)因不認真負責或其他嚴重過失,造成學生上訪或集體聯名向校長或各處室反映,影響較大者。
(七)在學生檔案組建過程中,不認真負責,造成學生檔案組建不齊,不能畢業的。
(八)在教學或后勤保障過程中,組織保障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
(九)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背教育教學規律,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七條 屬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因教學組織或活動安排不當,通知調度不及時,造成教學秩序混亂的。
(二)未及時上交教學工作資料,未按時完成教學教研工作任務,給學校其他工作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在教學或教學組織過程中,因組織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財產損失或輕微人身傷害的。
(四)未經學校同意,私自占有學校教學設備或場地,或將教學設備、場地挪作它用,或利用學校的教學設備場地進行個人創收的。
(五)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向學生派購或推銷教材、教輔資料、音像制品或商品的。
(六)未按學校要求及時發放有關文件、資料或通知有關事項,致使學校工作延誤,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七)未經教務處批準,在上課時間擅自調動學生,致使學生不能正常上課的。
(八)教學敷衍塞責,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等,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教學組織管理措施不力,課堂或自習秩序混亂,或不清點學生人數,監控不到位,學生逃課嚴重的。
(十)教師擅自停課、誤課、私自調課、私自找人代課,或上課(含早晚自習、監考)遲到、早退,教學過程中擅自離開崗位的。
(十一)教師上課不備課,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業,或不按要求進行實驗實訓和技能訓練的。
(十二)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調整課程內容或改變課程教學計劃的。
(十三)教師酒后上課、在課堂上使用通信工具、抽煙或衣冠不整,嚴重影響教師形象的。
(十四)教師監考不負責任,作弊現象嚴重、考場秩序混亂,或中途離開崗位及錯收、漏收學生試卷等。
(十五)教師閱卷不認真、給分不公正或讓學生幫忙閱卷,或讓學生幫忙計算學生成績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教師遲交學生考試成績,或錯登、漏登學生成績,或未按要求計算學期成績或考試結束后不進行試卷分析的。
(十七)未滿三年的青年教師及指導教師未按要求開展培養和培訓工作。
(十八)身為教學輔助人員無故遲到、早退、撤離崗位,或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的各類事故。
(十九)各職能部門或職責人無正當理由不能保證教學需要,影響教學秩序(含實驗和技能訓練)的各類情況。
第八條 違反學校教學常規管理制度,但情節輕微,負面影響較小,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九條 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或事件,認定為相應等級的教學事故。
第三章
第十條 教學事故認定范圍:
(一)教學檢查發現的事故。
(二)事故責任人(部門)主動報告的事故。
(三)被舉報的事故。被舉報的事故不受上述各條款限制,學校設舉報箱、舉報電話,并通過網絡接受舉報。
學校師生員工均可舉報教學事故。舉報人以真實姓名舉報且被舉報人姓名及事故時間、地點、情節均真實,即可在核實后認定為教學事故,學校對舉報人予以保護。
凡對教務處的舉報,直接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處理。
第十一條 教學事故的查實程序。
(一)初步認定的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或分管教學的校長責成教務處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于一般教學事故,由相關部門查實;對于嚴重教學事故,由有關部門與教務處一起查實;對于初步認定責任屬教務處的教學事故,由分管校長監察處理或與督導室一起查實。
(二)凡在事故通知送達兩日內未確定事故責任人的,即認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事故責任人。
(三)教學事故查實后,事故責任人和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教務處主任在《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表》上簽字,簽字后的《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表》留存教務處備查。
第四章
第十二條 教學事故處理的原則:
(一)教學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事故責任者或發現者、知情者應及時將事故報告教務處。由教務處查清情況、性質與影響,通知事故責任者,提出教學事故處理意見,在下一周提交學校行政會討論,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向全校通報。
(二)重大教學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教學事故隱瞞不報或拖延處理的人員和部門,構成與事故責任者同樣的教學事故,接受與事故責任者同等的處理。
(三)凡教學事故牽涉到行政干部,在研究事故認定與處理時,該行政干部應予回避。教學事故牽涉到教務處,由主管校長查清情況、性質與影響,提出教學事故處理意見,在研究事故認定與處理時,該部門應予回避。
第十三條 教學事故的責任及處理。
(一)處室、專業部發生的教學事故,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等級教學事故的處理,相關責任人酌情給予處理。
(二)對教學事故責任者,由校長辦簽發《教學事故通知書》,由教務處或學校辦公室存檔,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通報批評,并一次性扣減津貼,重大教學事故200元/次,嚴重教學事故100元/次,一般教學事故50元/次,并在期末扣減考核分。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級各類優秀和先進工作者評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暫停工作,直至解聘。造成經濟損失和觸犯法律法規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對于一年內發生二次二級教學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學事故的教職工,推遲一年晉升聘任高一級技術職務。對于一次內發生三次二級以上教學事故的教職工,立即待崗學習或解聘。
(三)教學事故作為年終考核、工資、崗位津貼調整、職稱評定、職務聘任等的依據,記入教師(工作人員)檔案。
第五章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舉報人、知情人或調查人員如認為事故認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事故責任處分不當,可在教學事故認定書下達后十日內向校長辦公會提出書面申訴或書面提請復議。
第六章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體教職員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會解釋。
2014年1月19日